法理
读音:
[ fǎ lǐ ]
基本释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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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理 fǎlǐ法律的理论依据
详细释义:
- 法理 [fǎ lǐ]
法律;法律原理。
《东观汉记·张禹传》:“ 明帝 以其明达法理,有 张释之 风,超迁非次,拜廷尉。”《隋书·裴蕴传》:“ 藴 亦机辩,所论法理,言若悬河,或重或轻,皆由其口,剖析明敏,时人不能致詰。” 宋 王安石 《未复旧官光禄寺丞赵瑾改大理寺丞制》:“尔造行不谨,陷於法理,比更赦宥,復序故官。” 李大钊 《国情》:“以新约法为物,无吾儕管窥法理之餘地。”
相术家谓骨法及皮肤纹理。
汉 王充 《论衡·骨相》:“非徒富贵贫贱有骨体也,而操行清浊亦有法理。”
佛教语。佛法的义理。
《晋书·王珉传》:“时有外国沙门,名 提婆 ,妙解法理,为 珣 兄弟讲《毗曇经》。” 南朝 梁 慧皎 《高僧传·唱导论》:“唱导者,盖以宣唱法理开导众心也。”
- 法理 [fǎ lǐ]
法律与情理。
《书经.吕刑》「惟察惟法,其审克之」句下汉.孔安国.传:「惟当清察罪人之辞,附以法理,其当详审能之。」《后汉书.卷七六.循吏传.王涣传》:「其冤嫌久讼,历政所不断,法理所难平。」法律的原理。如立法立义、法律秩序所包含之各种原理或原则等。《东观汉记.卷一一.张禹传》:「明帝以其明达法理,有张释之风,超迁非次,拜廷尉。」条理,事物的道理。《王充.论衡.骨相》:「非徒富贵贫贱有骨体也,而操行清浊亦有法理。」佛教所阐述的道理。《晋书.卷六五.王导传》:「时有外国沙门名提婆,妙解法理,为珣兄弟讲毗昙经。」
- 法理 [fǎ lǐ]
法律与公理。
【造句】他犯的错,就人情而言值得同情,就法理而言却不容宽恕。
- 法理 [fǎ lǐ]
宗教、法律等一切事物的原理、道理。
【造句】民国时期规定:法律未规定者,依习惯;无习惯者,依法理。
其他释义:
法理,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,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。法理作为法的渊源,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。在社会主义法中,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