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刑

相关汉字:
读音:
[ diǎn xíng ]
基本释义:
[ diǎn xíng ]

典刑 diǎnxíng ∶常刑

∶掌管刑罚释之典型,国宪以平。——《汉书·叙传下》

∶受死刑屈招药死了公公,今日赴法场典刑。

详细释义:
典刑 [diǎn xíng]
  1. 常刑。

    《书·舜典》:“象以典刑。” 孔 传:“象,法也。法用常刑,用不越法。” 三国 魏 曹操 《选军中典狱令》:“其选明达法理者,使持典刑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理宗绍定元年》:“自古败军之将,必正典刑,不尔,无以谢天下。”

  2. 见“典型 ”。

  3. 掌管刑法。

    《汉书·叙传下》:“ 释之 典刑,国宪以平。” 宋 陈亮 《廷对策》:“数年以来,典刑之官遂以杀为能,虽可生者亦傅以死。”

  4. 正法。

    元 关汉卿 《窦娥寃》第三折:“我怕连累婆婆,屈招了药死公公,今日赴法场典刑。”《元朝秘史》卷九:“若有违号令者,我认得的,便拿将来;不认得的,就那里典刑了。” 明 无名氏 《白兔记·团圆》:“若把我哥哥典刑了,奴家父母在九泉之下也不瞑目。”

  5. 指受刑法。

    元 关汉卿 《谢天香》第二折:“我若打了 谢 氏呵,便是典刑过罪人也,使 耆卿 再不好往他家去。”

典刑 [diǎn xíng]
  1. 常法、常刑。

    《书经.泰誓下》:「屏弃典刑,囚奴正士。」《文选.曹植.责躬诗》:「国有典刑,我削我黜。」旧法、模范。《诗经.大雅.荡》:「虽无老成人,尚有典刑。」《文选.干宝.晋纪总论》:「是以昔日之有天下者,所以长久也,夫岂无僻主,赖道德典刑以维持之也。」也作「典型」。掌理刑罚之事。《汉书.卷一零零.叙传下》:「释之典刑,国宪以平。冯公矫魏,增主之明。」正法、执行死刑。元.关汉卿《窦娥冤.第二折》:「到来日判个斩字,押付市曹典刑。」明.无名氏《闹铜台.第四折》:「下在死囚牢中,则等典刑。」

其他释义:
典刑,汉语词语,读作diǎn xíng,解释为常刑、掌管刑罚或受死刑。